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1994〕 41号
- [发布日期] 1994-06-04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做好首都的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都圈内包括北京地区在内,一直被国务院列为地震强化监视防御区。目前,国家地震局和北京市地震局在北京地区已建有近百个地震台站和观测标志,但由于一些地震台站和观测标志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和破坏,致使观测环境受到干扰,影响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为切实贯彻《条例》,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增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向广大群众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地震监测台站、观测点以及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区、县、乡、镇,要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都懂得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增强防震减灾的法律意识。
三、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地震部门,要将地震监测台站、观测点及测线点位分布图和有关资料,报所在区、县地震办公室,并报区、县规划、公安部门备案;市地震局负责汇总报市规划、公安部门备案。规划、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工作。凡地震部门委托保护的监测设施,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签定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管书,并按所规定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
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进行开发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各级政府和地震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北京地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1994年6月1日